進一步提高我區建筑業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更好地發揮建筑業對我區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按照《六安市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六政辦〔2012〕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獎勵對象: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改革后,在金安區區直、各園區、鄉鎮街境內注冊、遷入,在金安區區域外承接工程項目,納稅申報在金安區的建筑企業。
2、符合上述條件,在金安區年納稅額達100萬元以上的建筑企業,金安區提供100平米的機構辦公場所,供企業無償使用。
3、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提供一站式全程幫辦服務,主動協助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生產經營所需的行業許可證等,并相應減免企業辦理注冊登記過程中應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4、自2016年5月1日起三年內,根據在金安區納稅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年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按各項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30%給予獎勵;
年納稅額達200-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按各項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40%給予獎勵;
年納稅額達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按各項稅收區財政所得部分50%給予獎勵。
5、兌現的獎勵資金,按稅收繳納的預算級次,由各級財政分級承擔。
6、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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