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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區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
時間:2012-11-07 20:25:14 | 來源: | 編輯:admin |
核心提示: |
為加快我區工業化進程,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到金發區投資興業,促進金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在我區投資的外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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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區工業化進程,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到金發區投資興業,促進金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在我區投資的外來工業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各項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本暫行規定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一條 新辦工業企業在招商引資協議約定期限內投產的,從投產之日起,對年納稅入庫額在50萬元以上的,區財政以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40%和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100%為參考,連續5年獎勵給企業;對年納稅入庫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區財政以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30%和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100%為參考,連續5年獎勵給企業。在第二個五年內,每年以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20%為參考獎勵給企業。
第二條 工業項目用地按國家規定掛牌出讓,根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給予一定補助。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一5000萬元的,每畝補助4.5萬元;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l億元的,每畝補助5.5萬元。對經省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工業企業,以及對金安區產業升級有明顯帶動作用的工業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三條 新辦工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足額征收,企業在招商引資協議約定時間內竣工投產的,由區財政按土地使用稅納稅總額的50%,連續五年獎勵給企業。
第四條 對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在100萬元以上的,待企業竣工投產后,按實際形成固定資產的1%獎勵企業。
第五條 對新增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改、擴建項目,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獎勵企業。
第六條 工業項目建設期內,區級行政規費、事業性收費按新出臺的收費標準收取(見附表)。市級行政規費、事業性收費,由區給予協調,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第七條 在金安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功能區租賃標準化廠房的工業企業及總部設在我區的工業企業,可比照享受金安區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我區制定的有關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優惠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對于本規定施行前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按原規定執行;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符合本規定標準的參照執行,實行分段計算。
第九條 本規定由區招商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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